作者:人如其文 来源:www.fl365.com 随着这些年我国法律宣传的加强和公众自身对法律的需要,法律知识在国民中逐渐传播和普及,不论是公务员,企业老板,明星,还是小老百姓,遇到问题时不少人都能想到拿起法律武器,这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。然而,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,由于法律本身极强的专业性,某些现象或事件出现时,人们(包括某些法律专家)出于“拿起法律武器”目的的认识和评判也不一定正确,对明星身价曝光的反应就是一个例证。
十二月十三日晚,央视法治频道《大家看法》节目推出了对南方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上披露明星代言、出场报价问题的讨论。据央视记者和主持人采访,虽然明星经纪人的反映多数较平淡,但是一些观众,特别是接受采访的两位法律专家却惊人的一致,认为这种做法就是侵权,侵犯了明星们的隐私权。对此,人某不敢苟同。
隐私权,一般的理解就是:公民在生活中的各种个人信息或私事,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,不愿意让别人干涉的权利。其他人通过非法的手段知道、干涉,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,行为人应像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负法律责任。
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固然是社会的进步,但由于我们传统上过于强调集体利益,个人的隐私问题不是很受重视。随着改革开放、社会经济的发展,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在提高,隐私权的概念和意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。不过很遗憾,到目前为止,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,隐私权事实上还从属于名誉权,对其的保护还不到位。
那么,对明星身价曝光事件而言,是否就是上述法律专家认定的侵害隐私权行为呢?人某认为不是。首先,明星身价,即经纪人对明星代言或出场的报价不是明星的收入,报价完全可能在签约时增减、变动甚至因不能达成一致而落空。因此,对身价曝光并不等于对明星的实际收入及财产曝光,该报价不应作为隐私权加以保护。
其次,明星身价一般是经纪人向演出公司,或者演出公司向演出需求者(各地演出承办单位)的报价,至少在行业内是公开的(据说该公司一直将其放在网站上),也很少是最后合同的标的。因此,该文化传播公司获取该信息的手段是合法的,被披露的明星身价连商业秘密也算不上,演出公司披露这些数据也不能认定为侵权。
至于有人认为披露明星身价容易招致明星被绑架、抢劫等刑事犯罪,由此界定明星身价为隐私,则是牵强附会。现实是,即使公布该报价,明星的实际收入可能连税务局也无法弄清,遑论抢劫者。何况凡是明星、大腕就有钱,这已是许多人难以改变的认识。而实际上抢劫、绑架等犯罪也不需要了解明星的真实财产情况,那这种曝光又与犯罪何涉。如果这种责难成立,那么福布斯、胡润等年年公布富豪榜,岂不会成为抢劫、绑架的共犯,其荒谬由此可见。
另一方面,一般商品市场要求明码实价,明星的市场报价也没有理由成为隐私给予特殊保护,起码是没有法律依据。在这里,人某倒是赞同有些演出业人士的看法,即曝光有利于促进演出市场的有序竞争,能增加演出市场,特别是明星走穴收入的透明性,防止哄抬物价、倒买倒卖。这样最终会可能减少某些从业者的暴利,但却能减少演出市场的最后买单者——观众和被代言单位的支出,这显然有利于弱势者的社会效益。
换一个角度讲,是否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,其个人信息或私事,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时,就能主张隐私权保护呢?显然,这个命题是不能成立的。首先,每个人只要涉嫌违法犯罪,不管其是否愿意让别人知道,公安检察机关都有权调查。
其次,对公众人物,包括明星、国家权力机关、行政机关等各级领导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、任职等信息,由于民主监督或行政管理等的需要,会出现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、监督权的冲突,为了公共利益,其隐私权范围理应受到限制。这就是国外出现“阳光法案”的原因。顺便说说,被称之为“阳光法案”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并没有被规定在我国今年4月通过,明年一月实行的《公务员法》中。而其理由偏偏就是“顾及官员财产的隐私权”!不能不令人遗憾。
结论:在言必称法的法治起步阶段,应以平常心看明星身价曝光,在出现法的价值冲突时,也要慎言某些权利的保护,以免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的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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